仲弓问孔子说:“我听说有严酷的刑罚就不需要用政令了,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罚了。有严酷的刑罚不用政令,夏桀、商汤的时代就是这样;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罚,周成王、康王的时代就是这样。这是真的吗?”
孔子说:“圣人治理教化民众,必须是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。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,并用礼来统一思想,其次是用政令来教导民众,用刑罚来禁止他们。制定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。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,经过教导又不听从,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,只好用刑罚来惩处。制作五刑来治理民众也必须符合天道,执行刑罚对罪行轻的也不能赦免。刑,就是侀;侀,就是已成事实不可改变。一旦定刑就不可改变,所以官员要尽心地审理案件。”
仲弓曰:“古之听讼,尤罚丽于事,不以其心,可得闻乎?”
孔子曰:“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情,立君臣之义以权之,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深浅之量以别之。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以尽之。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,狱必三讯焉。有指无简,则不听也。附从轻,赦从重。疑狱则泛与众共之,疑则赦之。皆以小大之比成也。是故爵人必于朝,与众共之也;刑人必于市,与众弃之也。古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弗养。其士遇之涂,弗与之言。屏诸四方,唯其所之,弗及与政,弗欲生之也。”
听讼:审理案件。
尤罚丽于事:尤,过错。丽,依靠,根据。事,事实。旧注:“尤,过也。丽,附也。怪过人罚之,必以事相当,而不与其心也。”
五刑之讼:五种罪行的案件。
原:推究根源。
大司寇:官名,掌刑狱纠察等事。正刑:正定刑法。明辟:辨明法令。察狱:审理案件。